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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 第1张

原告:陈晓,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谢旗营镇**楼村1组051号,身份证号码410*************。

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路90号。联系电话:0371-60609999。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陈晓办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电厂西路东、北三环南21号楼2单元4层南401号房屋的权属证书;

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晓于2011年8月29日与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海公司)签订编号为1144328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主要载明:第三条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惠济区电厂西路东、北三环南21号楼2单元4层南401号房屋,建筑面积118.18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7374.37元,总金额871503元;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第二十一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同时对其他条款作出约定。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缴纳房屋契税、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

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4月1日